從起源上看,法律職業化制度起源於13世紀末的英國。這壹時期出現了壹個明顯的法律職業,它是基於分工社會化和經濟市場化的發展而產生的。
在理論史上,韋伯系統地提出並闡釋了法律職業化理論。他指出:“專業法律訓練有兩種不同的路線,這種訓練中的法律思想有特殊類型。壹種是以法律作為手藝的實證訓練路線,這是法律實踐中的壹種師徒訓練方法。二是在專門的法學院教授法律。這樣,重點是法律理論和‘科學’,即以理性和系統的方式分析法律現象。”
綜上所述,作為法律職業化的壹種實踐形式,法律職業化的基本內涵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職業化的標誌是法律職業* * *的形成,這意味著法律職業* * *已經形成。這個* * *機構的主要成員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和法學家。他們享有法律價值,法律至上已成為他們的法律意識形態。這些人貫穿司法程序和正義。
(2)法律職業者* * *奉行服務公眾的公益宗旨,即以維護和實現法律權利利益為己任。雖然這種維護和實現權益的行為可以給法律職業者帶來豐厚的利益,但法律職業者的行為並不以營利為目的。
(3)法律職業不同於壹般職業。法律職業者嫻熟的專業技能以深厚的學術理論為基礎,通過系統的專業理論學習培養的壹種學術素養內化為法律職業者的職業意識和行為模式,進而影響其專業技術行為。
(4)法律職業者遵循獨特的思維方式和技術規則來制定法律行為。這種獨特的思維方式的核心組成部分是具有演繹邏輯的三段論推理,在這種演繹推理邏輯要求下的行為技術規則是遵守形式規律和聽取競爭性意見。
可見,法律職業化的概念涵蓋範圍很廣,它並不僅僅作用於“正義”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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