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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無正當理由辭退員工怎麽辦?
法律客觀性:

辭退是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行為,是用人單位因故與員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強制措施。根據原因不同,可分為懲戒性辭退和正常辭退。違紀辭退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企業內部規則,但尚未達到辭退或者開除程度的職工,依法強制解除勞動關系的壹種行政措施。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職工情況,根據我國和地方政府關於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安置改革過程中富余人員的政策規定,采取的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壹種措施。建議直接申請勞動仲裁,凡雙倍工資,繳納社保或支付相應經濟補償金,半年以下工資的,可要求半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和不提前壹個月通知的工資。如果單位沒有提前壹個月通知妳解除勞動關系,可以要壹個月的工資。如果和單位有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辭退是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所屬單位辭退職工的法律制度。註:隨著2006 54 38+0 10 6月6日《國有企業辭退職工暫行規定》的廢止,違紀辭退職工的針對性法律依據也相應沒有了。事實上,辭退違紀員工的權力是下放給用人單位的,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中規定或制定相應的內部規章制度。現在所謂的辭退,實際上已經成為解除勞動合同的壹種形式。所以現在辭退員工的法律依據是《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