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153條,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偷逃應納稅款五十萬元以上的,處六萬五千四百三十八+0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應納稅款六萬五千四百三十八+0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依照刑法第151條第四款的規定處罰,即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偷逃應繳稅額654.38+0.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3年以上654.38+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應繳稅額654.38+0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應納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偷逃應繳稅額五萬元以上不滿六百五十四點三八+五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應繳稅額六百五十四點三八+0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未經處理多次走私的,按照走私貨物、物品累計偷逃稅款處罰。所謂“多次走私未處理”,是指多次走私未受到行政處罰處理。根據《刑法》第153條第二款規定,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偷逃應繳稅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七十五萬元的,處以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應納稅款75萬元以上不滿250萬元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應繳稅額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六萬五千四百三十八+00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