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第三條中央人民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國家安全事務負主要責任。
香港特別行政區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也應該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應根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有效地預防、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第十八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設立專門的起訴國家安全犯罪部門,負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起訴和其他有關的法律事務。該部門的檢控官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同意下,由律政司任命的。
司法部國家安全犯罪檢察司司長由行政長官任命,行政長官在任命前應書面征求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機構的意見。司法部國家安全犯罪檢察司負責人就職時,應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遵守法律,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