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最惠國待遇的基本目標是使所有參與多邊貿易體制的成員都能分享該體制帶來的好處。1978年8月,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將“最惠國待遇”定義為:“給惠國給予受惠國或與受惠國有確定關系的人或物的優惠待遇不低於給惠國給予第三國或與第三國有相同關系的人或物的優惠待遇。”
最惠國待遇的原則包含四個要點:
1.自動化。當壹個成員國給予其他國家的優惠待遇超過其他成員國享受的優惠待遇時,其他成員國自動享受這種優惠待遇。
2.身份。當壹個成員給予其他國家的優惠待遇自動轉移到其他成員時,福利標準必須相同。
3.互惠。任何成員都是受益者和給予者。即在享受最惠國待遇權利的同時,也承擔了最惠國待遇的義務。
4.普遍性。最惠國待遇適用於進出口產品和服務貿易的所有部門以及各類知識產權的所有者和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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