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規劃有不同意見的,可以發表意見。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對擬征收土地現狀進行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在擬征收土地所在鄉(鎮)、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征收範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情況,公告時間不少於30日, 並聽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多數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情況對方案進行修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相關費用,確保足額到位,並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個人達成協議確有困難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申請土地征收。
二、如何申請征地補償登記
征地補償登記的方法如下:
1,登記機關、政府土地部門指定的征地公告;
2.登記申請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
3、登記期限、征地公告規定的期限;
4.登記所需材料、土地權屬證明、地上附著物產權證明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