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師毆打或者體罰學生,情節較輕的,由學校或者教育部門給予紀律處分;
2.教師毆打、體罰學生,情節嚴重的,除由學校或者教育部門給予紀律處分外,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包括罰款、拘留;
3.教師毆打或者體罰學生,造成學生輕傷的,構成故意傷害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毆打他人如何處罰?
1、故意毆打他人尚不構成犯罪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2.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3.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七條。
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學校應當關心和愛護未成年學生,不得因學生的家庭、身體、心理和學習能力而歧視學生。應當為家庭困難和身心殘疾的學生提供關愛;對行為異常、學習困難的學生要耐心幫助。
學校應當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建立留守未成年學生和弱勢未成年學生信息檔案,開展關愛幫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