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已於2002年2月26日經第53次
部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5月0日起施行。
第二章總則
第五條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壹)禁止改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包括屋面、樓板、梁、柱、支撐、墻體、連接節點和基礎等。);
(2)禁止將無防水要求的房間或陽臺改為浴室和廚房;
(三)禁止在承重墻上擴大原有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墻體;
(四)禁止其他影響建築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六條裝飾裝修者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未經批準,不得
有以下行為:(裝修時間、、、?垃圾排放、、、?其他註意事項?,,
(壹)修建建築物和構築物;
(二)改變房屋外立面和在非承重外墻上開啟門窗;
(三)拆除供熱管道和設施;
(四)拆除燃氣管道和設施。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管道堵塞、漏水、斷水斷電、物品損壞等由裝修人負責修復和賠償。住宅樓室內裝飾裝修活動造成的;屬於裝修企業責任的,裝修人可以向裝修企業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