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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法官在辦案時不負責如何向執行法官投訴。
投訴法官可向其所在法院紀檢監察部門舉報或舉報。

(1)投訴法官可向所屬法院紀檢監察部門舉報或舉報;

(2)可以向同級檢察院舉報或舉報;

(3)也可以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或匯報;

(4)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紀檢組或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舉報。

申訴法官需要什麽證據?

投訴法官所需的證據如下:

1,當事人陳述;

2.書面證據;

3.物證;

4.視聽材料;

5、證人證言;

6.鑒定意見;

7.檢查記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不允許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視。

第六條人民法院堅持司法公正,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護個人和組織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尊重和保障人權。

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第十壹條人民法院應當接受人民的監督,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對人民法院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