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構成非法行醫罪主要取決於我國法律的規定。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壹款規定:“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未取得醫師資格的人非法行醫”:1。未取得醫師資格或者以非法手段從事醫療活動的;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3.醫師執業證書被依法吊銷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1.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5.家庭助產士實施家庭分娩以外的醫療行為。本解釋第二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1。造成患者輕微殘疾、器官和組織損傷導致壹般功能障礙;1.造成或者威脅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的;13.使用假藥、劣藥或者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2.被衛生行政部門處罰兩次後再次非法行醫的;5.其他嚴重情節。因此,如果診所的醫生沒有取得醫療機構的執業許可證、執業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具有“情節嚴重”的情形,應當按照非法行醫罪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