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具有中國國籍;
(二)擁護中國人民和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教育資格
根據《實施辦法》第九條和第二十二條的有關規定:
“新人和新方法”
1.具有全日制大專法學學士學位並取得學士及以上學位(全日制法律版);
2.全日制普通高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並取得法律碩士、法律碩士及以上學位(全日制非法學類+法律碩士或法律碩士);
3.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並取得相應學位且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全日制非法學類課程+3年法律工作經驗)。
“老年人的老方法”
1、本辦法實施前,已入學或取得相應學歷的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
2.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高等學校非法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可報名參加全國統壹法律考試。(辦法實施前入學的非法書籍可以考。包括:自考本科和成人本科,可考可壹直考)
凡不能報考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壹法律考試:
(壹)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二)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被吊銷的;
(四)被給予兩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壹法律考試(國家司法考試)處分的,或者被給予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壹法律考試(國家司法考試)處分的;
(五)因嚴重失信被國家有關單位認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的;
(六)因其他情形被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治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