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李的行為構成不作為。首先,李某是莫某雇傭的保姆,莫某有義務照看浩浩,而浩浩被卡在龍眼殼裏是因為李某之前餵龍眼的行為。由此可以認定,李某幫助浩浩的義務是基於其之前的行為和雇傭行為。第二,李有做某事的可能性。在當時的情況下,李可以立即將送往醫院並告知醫生具體情況進行搶救。根據題目,營救是可以實現的,所以李有可能做些什麽。第三,李沒有盡到誠信義務。雖然她把郝好送到了藥房,但她沒有告訴工作人員無法進行正確搶救的原因,因此她沒有盡到自己的義務。第四。李某的不作為與浩浩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因其未告知醫院而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2.李具有主觀過錯,即間接故意。李沒有直接、積極地追求結果的發生,但作為成年人,他完全知道後果,她采取放任態度,沒有告訴他,因此是間接故意。
3.她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構成不作為故意殺人罪。從客觀要件看,她實施了不作為殺人行為,其行為與郝好的死亡具有因果關系。沒有明顯的障礙。從主觀要件看,她主觀上是間接故意,不存在主觀上的妨礙行為,因此構成不作為故意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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