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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法則
法律主觀性:

壹、民法典如何確定宣告死亡的時間?

根據《民法典》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日期視為死亡日期;因下落不明的事故被宣告死亡的,以事故發生之日為死亡之日。

二、什麽是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離開住所,在法定期限內下落不明,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相對於宣告失蹤制度的設計目的,宣告死亡主要解決的是失蹤人整個民事法律關系的狀態,宣告失蹤主要解決的是失蹤人的財產管理。

因此,宣告死亡重在保護被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宣告失蹤重在保護失蹤人的利益。

3.宣告死亡的法律後果是什麽?

1.自然人死亡後,其民事主體資格喪失,以死者為民事主體的壹切民事法律關系終結,不可逆轉。相比之下,宣告死亡的法律後果只是終結壹切以被宣告死亡人原居住地為中心的民事法律關系。因此,在被宣告死亡的人實際存在的情況下,被宣告死亡的人實施的民事行為並不無效;實際民事行為與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相沖突的,以實際行為為準。

2.結束婚姻關系。宣告死亡後,死者與其配偶的婚姻關系當然解除,無需辦理離婚手續。但是,如果配偶沒有再婚,當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時,婚姻關系自然恢復。

3、開始繼承法律關系。宣告死亡後,與被宣告死亡的人作為繼承人會產生繼承法律關系。根據繼承法的規定,被宣告死亡的其他財產關系結清後,繼承人可以分割剩余財產。總的來說,民法典對宣告死亡的時間有明確的規定和說明,這壹點我們應該清楚。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案件後,應當發布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示期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示期為壹年。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存活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為三個月。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