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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法律糾紛的管轄權
對管轄有爭議的,報* * *同級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由行為人住所地公安機關管轄較為合適的,可以由行為人住所地公安機關管轄,但賣淫、嫖娼、賭博、毒品案件除外。移送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的行政案件時,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應當在移交前及時收集證據,並配合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開展調查取證。第十條幾個公安機關都有管轄權的行政案件,由最先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違法行為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第十壹條對管轄有爭議的,應當報請同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對於重大、復雜的案件,上級公安機關可以直接辦理或者指定管轄。上級公安機關直接辦理或者指定管轄的,應當書面通知指定的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的管轄範圍是什麽?

公安機關的管轄範圍如下:

(1)公安機關有權對轄區內的刑事案件立案偵查;

(2)使用各種秘密偵察手段的權利,包括秘密監視、秘密搜查、使用秘密部隊進行內部偵察和陣地控制以及使用秘密技術手段;

(三)有權依法使用武器和警械,進行自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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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