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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提前壹個月辭職。
1.首先,如果勞動者在正式用工期間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既然妳已經向用人單位發出了離職報告,並且用人單位已經受理,那麽如果妳想在4月1日辭職,妳需要在3月1日提交離職報告。如果妳在4月1日提交辭職報告,那麽在5月1日之後,用人單位就沒有理由強迫妳留下來,這個月也是壹個緩沖期,讓用人單位有時間進行人員調整。

2.如果這個月以後用人單位還沒有給妳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妳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3.約定的服務期是3個月左右,那麽所謂的服務期內用人單位提供的專項培訓費用是多少,或者說培訓任務是否真的完成了,培訓費是多少?如果真如妳所說的沒有進行本質上的培訓,那麽用人單位要求妳支付5000元違約金,並且必須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妳違反了服務期約定以及由此產生的費用。違約金不得高於用人單位支付的培訓費用。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書面證明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為其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限。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完成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