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律在國家和社會治理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b、法律本身的科學程度。
c、法律在實踐中的實施程度。
d、法律被社會成員尊重或信仰的程度。
法律的權威取決於:
1,法律在國家和社會治理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具有主導性和決定性的法律具有權威,否則就沒有權威。
2、法律本身的科學程度,反映了客觀規律和人類理性,法律具有權威性,否則就沒有權威性。
3、法律在實踐中的執行程度,在實踐中得到嚴格執行和遵循的法律具有權威性,否則沒有權威性。
4.法律被社會成員尊重或信仰的程度反映了人民的認同和真誠信仰。法律有權威,否則就沒有權威。
法律關系的要素:
1.法律關系的主體,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國家。
2.法律關系的內容:權利(可以是方式)和義務(應該或不應該是方式)。
3.法律關系的客體。
法律的本質:
1,法律是已經提升為國家意誌的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
法律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
這表明了法律的階級性。法律不是超階級的,它總是體現著某個階級的意誌。
(2)法律只能屬於統治階級。
法律在經濟上和政治上只能是統治階級,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
法律是統治階級階級意誌的體現。
法律是通過自己掌握的國家權力把自己的意誌上升為國家意誌,即不是統治階級個人意誌的體現,也不應該是統治階級個人或部分(階級、階層)意誌的體現。
法律由國家制定或批準;
法律體現了統治階級的意誌,但統治階級的意誌本身不能直接形成法律。只有被統治階級國家制定或認可,才能成為法律。
(2)體現在法律中的統治階級的意誌采取國家的形式,以獲得普遍遵守的行為規則,這些規則具有普遍的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