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具體分析,根據訴訟類型可以分為民事訴訟中的房屋糾紛和行政訴訟中的房屋糾紛。房地產民事糾紛包括:房地產開發合同糾紛(如商品房買賣)、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如土建工程和設備安裝)、房地產服務合同糾紛(如房地產咨詢評估)、房地產租賃合同糾紛、物業管理糾紛、其他侵權糾紛(如相鄰用水、排水、照明等。行政性房地產糾紛包括: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糾紛,經有關人民政府處理後,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未就拆遷補償安置達成協議的,批準拆遷的房屋主管部門拒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國家法律第壹百八十八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長期限。
註:以上法律依據自2021 1年10月生效起變更為《民法典》第壹百八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