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身份證明。各區市科技行政部門對轄區內申報企業提交的信息和書面材料進行核實,對符合條件的進行認定;
3.歸檔。經認定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應當將其相關信息納入省級科技型中小企業數據庫備案;
4.監督檢查。省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領導小組將不定期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認定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以科技人員為主體,由科技人員領導和創辦,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科研、開發、生產和銷售,以科技成果商品化、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咨詢和高新技術產品為主要內容的知識密集型經濟實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
第三條國家對中小企業實行積極扶持、加強引導、改善服務、依法規範、維護權益的方針,為中小企業的創立和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四條國務院負責制定中小企業政策,統籌規劃全國中小企業發展。國務院企業工作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國家中小企業政策和規劃,對全國中小企業工作進行綜合協調、指導和服務。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中小企業的政策和總體規劃,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為中小企業工作提供指導和服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的企業工作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為本行政區域內的中小企業提供指導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