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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以前城鄉規劃法關於違法建築的規定
由於《城鄉規劃法》於2008年實施,在2008年之前,適用1990年實施的《城市規劃法》。“法不溯及既往”是壹項基本法治原則。

通俗地說,我們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規則來約束昨天的行為。不得通過追溯性法律。法律只適用於未來,沒有追溯力。在中國,“法不溯及既往”同樣適用於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法律的不溯及既往原則是人們過去的行為不能受現行法律的指導,更何況人們過去的行為在當時是合法的,在現在是非法的,也不能受到現行法律的懲罰。為了限制權力的擴張和濫用,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保護人們的預期信賴利益。

在拆除過程中,“違法建築”的認定和拆除必須經過壹個嚴謹的過程,行政機關應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合理合法地判斷和處理問題。

此外,政策支持的商務樓宇或行政部門為吸引投資而組織的重點建設項目不能被認定為違法建築並拆除。它涉及到保護信賴利益的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是指國家與個人之間的信賴關系,需要信賴行政機關作出的決定和安排自己的生活。因公共利益的原因改變個人對行政行為的信賴時,應當予以補償。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