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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兒子與母親再婚家庭的法律關系
1.同居期間壹方死亡,另壹方壹般不能繼承其財產。

未按婚姻法規定登記結婚,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壹方在同居期間死亡,另壹方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張繼承權。這是因為未婚同居不具有“夫妻名分”。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登記是婚姻合法有效的形式要件,登記後領取結婚證,即確立了夫妻關系,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但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案件的若幹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登記管理新規定的通知》可以得知,在1994年2月65438+1之前,無配偶男女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可以認定為夫妻關系

2、同居期間,壹方死亡,另壹方可以繼承其財產。

(1)如果壹名男子和壹名女子在1994年2月1日之前開始共同生活,由於他們的事實婚姻關系得到法律承認,幸存的配偶可以作為死者的配偶繼承遺產。

(2)如果死者生前以遺囑形式將全部或部分遺產留給另壹方,則遺屬有權繼承遺產。參考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