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雙重支付的性質和承諾合同的特征;
2.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保險合同是自願的;保險合同是抵押合同;保險合同是壹份幸運合同。根據《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就保險權利義務關系達成的協議。
1)保險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險人就權利義務關系達成的協議。它屬於合同的壹種,具有合同的壹般屬性。首先,保險合同應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自願協商訂立。這是雙方的合法行為。只有在投保人和保險人同意後才能成立。第二,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無論投保人是個人、法人還是其他組織,都與保險人無異。合同的內容必須充分反映雙方的意願。另外,保險合同必須是法律行為,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必須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2)保險合同是幸運合同或機會合同。這種合同的效力在訂立時是不確定的。這是因為保險事故的發生是偶然的。在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以支付保險費為代價獲得未來獲得賠償的機會,而保險人以支付未來可能的損失為代價,換取免費收取保險費的可能性。付出代價的壹方最終可能獲利,也可能壹無所獲。當然,保險合同是幸運合同,是針對單壹的特定保險合同。總的來說,如果按照概率計算保險費和賠償金額的關系,保險人的責任對被保險人獲得賠償和給付保險金的權利是積極的。
3)保險合同是抵押合同。訂立這樣的合同,壹方提出合同內容,另壹方只能選擇同意或不同意。保險合同的格式和主要條款由保險人或保險人集團或政府主管部門確定。在此基礎上,各保險人還可以根據自身的承保能力確定承保條件,明確雙方的具體權利義務,即各條款的具體內容。投保人只需要決定同意與否,即接受保險人提出的條件還是不簽合同。保險合同這壹特征的形成是,隨著保險業務的迅速發展,需要盡可能簡化訂立保險合同的程序,以方便保險人和投保人;同時,要加強保險合同管理,保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