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護人提供擔保的,可以隨時解除保全措施;
2.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查封不動產和凍結其他財產權利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3、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不起訴財產保全可以保全多久?
財產保全不起訴的保全時間,視情況如下:
1.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裁定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2.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申請保全人應當及時申請解除保全:
(壹)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
(二)仲裁機構對仲裁申請不予受理、允許撤回仲裁申請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的;
(三)仲裁裁決駁回仲裁申請或者請求;
(四)其他人民法院不服起訴,準許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
(五)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判決駁回的;
(6)保全申請人應當申請撤銷保全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裁定解除保全;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裁定解除保全。
申請保全人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保全的,應當賠償被保全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被保全人申請撤銷保全,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間內裁定撤銷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