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關系體現在:
1.法律是傳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以分為兩類:第壹類是社會秩序所要求的道德,即壹個社會生存所必需的“最低道德”,如不以暴力傷害他人、不以欺詐手段謀取權利、不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類包括那些有助於提高生活質量和增進人與人之間親密關系的原則,如博愛和無私。
2.道德是法律的評價標準和驅動力,是法律的有益補充。首先,法律應該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沒有道德基礎的法律是壹種“惡法”,無法得到人們的尊重和自覺遵守。第二,道德可以保證法律的實施。“為政不為善,為己不為善”。執法者職業道德的提高,守法者法律意識和道德觀念的增強,都對法律的實施起到積極作用。第三,道德對法律具有補充作用。有些不應該由法律調整,或者應該由法律調整,但由於立法的滯後性,道德調整起著補充作用。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況下會相互轉化。隨著社會的發展,壹些道德逐漸出現,這些道德被認為對社會非常重要,有經常被違反的危險,因此立法者可能將其納入法律範圍。相反,壹些過去被視為不道德並因此需要被法律禁止的行為可能會退出法律領域,轉向道德調整。
總之,法律與道德互不相同,不可替代、混淆或忽視,因此單壹的法治模式或單壹的德治模式不可避免地存在缺陷;同時,法律和道德在功能上相互聯系、相互補充,都是社會調節的重要手段,這使得德治和法治成為可能。
綜上所述,思想道德與法律基礎具有這種辯證統壹的關系,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依存、不可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