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지원 - 環境保護稅的計稅依據是什麽?
環境保護稅的計稅依據是什麽?
應稅大氣汙染物和應稅水汙染物的計稅依據:汙染當量數。應稅固體廢物的計稅依據:固體廢物的排放。排放量=當期產生的應稅固體廢物量-當期貯存的應稅固體廢物量-處置量-綜合利用量。應稅噪聲計稅依據:超過國家標準的分貝。每月統壹稅。應稅大氣汙染物和水汙染物的計稅依據,按照汙染物排放量折算的汙染當量數確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屬於直接向環境排放汙染物,不繳納相應汙染物的環境保護稅:

1.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汙水集中處理和生活垃圾處理場所排放應稅汙染物的;

2.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和場所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

法律依據:

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應稅汙染物的計稅依據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壹)應稅大氣汙染物按照汙染物排放量折算的汙染當量數確定;

(二)應稅水汙染物按照汙染物排放折算的汙染當量數確定;

(三)應稅固體廢物按照固體廢物排放量確定;

(4)應稅噪聲按照超過國家標準的分貝數確定。第八條

應稅大氣汙染物和水汙染物的汙染當量數,按照汙染物排放量除以汙染物的汙染當量值計算。各應稅大氣汙染物和水汙染物的具體汙染當量值,依照本法所附的應稅汙染物當量值表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