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汙水集中處理和生活垃圾處理場所排放應稅汙染物的;
2.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和場所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
法律依據:
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應稅汙染物的計稅依據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壹)應稅大氣汙染物按照汙染物排放量折算的汙染當量數確定;
(二)應稅水汙染物按照汙染物排放折算的汙染當量數確定;
(三)應稅固體廢物按照固體廢物排放量確定;
(4)應稅噪聲按照超過國家標準的分貝數確定。第八條
應稅大氣汙染物和水汙染物的汙染當量數,按照汙染物排放量除以汙染物的汙染當量值計算。各應稅大氣汙染物和水汙染物的具體汙染當量值,依照本法所附的應稅汙染物當量值表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