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지원 - 工傷後的勞動治療和復工
工傷後的勞動治療和復工
法律分析:工傷後的工作安排;

首先,用人單位要合理安排合適的工作崗位。壹般來說,遭受工傷的員工不可避免地會伴隨著勞動能力的下降甚至喪失,但程度不同。根據法律規定,因工致殘的員工將享受不同的待遇。

其次,雇主可以與新工作的員工重新簽訂合同。在實踐中,當工傷員工重返工作崗位時,雇主通常會與員工口頭協商新的工作。當發生糾紛時,雙方經常在員工是否同意新工作的問題上意見不壹。鑒於此,楊媛律師建議,工傷職工返崗時,用人單位可以簽訂新的勞動合同或新工作崗位的書面協議。

最後,用人單位要合理確定員工的勞動報酬。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壹條職工在工作期間發生事故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暫停工作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二條工傷職工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三種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