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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政局簽訂的離婚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在民政局簽署了離婚協議,符合相關條件,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只是在離婚協議上簽字或蓋章,此時離婚協議不生效。因此,在協議離婚的過程中,夫妻可以簽署多份離婚協議,但這些離婚協議只是成立而沒有法律效力。只有夫妻雙方完成離婚手續,離婚協議才會生效。簽訂離婚協議應遵循自願和公平的原則。如果夫妻任何壹方以脅迫或威脅的方式迫使另壹方簽署離婚協議,另壹方可以主張撤銷財產,該協議將被法院依法撤銷並自始無效。但是,如果在簽署協議時沒有欺詐或脅迫行為,協議將被視為有效,如果壹方不履行協議,另壹方可以用此協議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七十六條* *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離婚協議可以改嗎?

離婚登記前,因離婚協議尚未生效,可以變更。但離婚登記後,離婚協議壹般不能變更。夫妻雙方簽署離婚協議後才去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他們不僅需要帶著離婚協議,而且還必須親自去民政局。離婚協議生效後,離婚協議才生效。因此,在辦理離婚登記前,由於離婚協議尚未生效,是可以變更的。當事人應當按照離婚協議的約定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壹般來說,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在離婚前自由協商的結果,相當於處分自己權利的行為,不能反悔。如果夫妻對離婚協議的內容不滿意,他們可以不簽署離婚協議或去申請離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