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同點:在古代東方,由於土地公有制的長期保留和原始社會的殘余,法律的發展非常緩慢、簡單和粗暴;在古希臘和古羅馬時期,由於商品經濟的發展,法律發展非常迅速,達到了相對完善的水平。
在古代東方,法律為君主專制服務,帶有濃厚的專制主義色彩;在西方,大多數奴隸制國家采取民主或貴族的形式,因此法律更民主。尤其是在雅典,其民主政治達到了當時的最高水平。
擴展數據:
1.在古代東方,立法權大多由君主掌握;然而,在西方,法律的來源是分散的,例如,在雅典和羅馬共和國時期,有領事和地方法官的通知、人民代表大會的法律、元老院的決議和法學家的著作。
2.在中國古代法律中,禮占有重要地位,“禮為政先,禮為政之基”,這既是道德規範,也是法律規範。秦始皇以法治國,西漢初期壹般是“霸王而雜”。自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來,儒家思想成為主導政治思想,並逐漸形成了以禮法合流為基本特征的封建法律思想體系。
3.在古代東方的方法中,宗教是非常強大的。不僅印度法律和希伯來法律是法律與宗教相融合的制度,而且埃及和巴比倫等世俗國家都聲稱法律是上帝授予的,是上帝意誌的體現。在西方、希臘和羅馬的法律中,宗教的影響基本消除,成為壹個獨立的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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