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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案件的期限
根據不同的訴訟類型,立案期限如下:

1.在民事訴訟中,立案期限為七天,如果使用普通程序,審理期限為六個月。特殊情況下,經批準後可以延長六個月的審理期限,適用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為三個月。

2.在刑事訴訟中,沒有明確的立案期限,公訴案件應在受理後兩個月內宣判,最遲不超過三個月。對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第壹,法律要求案件受理後多久立案?

1.案件受理後,通常會在七天內決定是否立案。執法人員在處理案件時,壹般會根據案件的情況進行處理。立案的時間會有所不同,但最重要的是永遠不要超過規定的期限。

2、壹般情況下,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第二,立案與受理的區別

1,“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起訴進行審查後,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予以受理並決定立案審理,從而引起訴訟程序開始的訴訟活動;

2.“立案”壹般是公安局、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按照管轄範圍及時受理、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登記立案偵查、審判的活動。這裏,受理不壹定意味著立案,但立案必須先受理。

三、起訴和受理必須符合的條件

首先,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是有明確的被告。

三是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是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五十二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