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八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第壹款第六項規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情形包括:
(壹)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為他人提供擔保等。,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
(二)未經人民法院許可,隱藏、轉移、銷毀或者處分已經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
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令的;(四)有履行能力,拒不按照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五)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個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