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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官的最低服役年限
法律分析

服現役期間的軍人,因義務兵、士官、軍官等。,根據不同的身份有相應的規定:義務兵2年;士官任職至少三年,壹般不超過30年,年齡不超過55歲。對於軍隊幹部來說,壹般是結合個人誌願和部隊需要來決定的。軍官只有在服務了最低年限後,才能根據編制中的空缺以及他們的能力和德才逐步晉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第十四條作戰部隊軍事、政治、後勤、裝備軍官平時任職的最高年齡為:

(1)擔任排長的,年滿30歲(2)擔任連級領導的,年滿35歲(3)擔任營級領導的,年滿40歲(4)擔任團級領導的,年滿45歲(5)擔任師級領導的,年滿50歲(6)擔任軍級領導的,年滿55歲(7)擔任正大軍區級領導的,年

在船上任職的營級軍官最高年齡為四十五歲,團級軍官最高年齡為五十歲。

作戰部隊中的師級和軍級軍官,但是師級和正軍級軍官的延長年齡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副軍級軍官的延長年齡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第十五條作戰部隊以外單位的副團級以下軍官和正團級軍官,依照本法第十四條第壹款的相應規定,分別在年滿五十歲、五十五歲、五十八歲和六十歲時擔任團級軍官。

第十六條專業技術人員平時最高年齡是:

(壹)擔任初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四十歲時擔任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五十歲時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六十歲時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

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官,如果少數工作需要,按照任免權限批準後,任職的最高年齡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最高年齡不得超過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