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條對他們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障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本辦法適用於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和監督檢查。
第三條食品經營許可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食品經營許可實行“壹地壹證”原則,即食品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五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食品經營的主要業態和經營項目的風險程度,對食品經營實施分類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