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在壹定期限內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合法途徑有:出讓、劃撥和轉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具備法定條件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外商投資企業,依照法定程序或者協議對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限制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是壹個相對寬泛的概念,這裏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所有權是土地法律法規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土地使用權是我國土地使用制度的法律體現。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使用者依法使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通過劃撥、轉讓、出租、入股等方式取得。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使用者依法使用土地並獲得收益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條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國家不得收回;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並根據土地實際使用年限和土地開發實際情況給予相應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土地需要用於公共利益;
(二)為實施城市規劃和舊城改造需要調整土地用途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四)因單位撤銷或者搬遷停止使用原劃撥國有土地的;
(5)公路、鐵路、機場、礦山等。被批準報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