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動員決定;
2.發布動員令;
3.強化動員機制;
4.組織動員國防資源;
5.檢查和評估。
詳情如下:
1.動員決策是在正確分析國家安全形勢的基礎上,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動員決定的過程;
2、發布動員令,是指作出動員決策,宣布由平時狀態轉為戰時狀態。發布動員令,壹般由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執行;
3.國防動員由國家通過各級權力機關和軍事組織具體組織實施。各級動員領導指揮機構和動員職能部門在動員工作中肩負著重要使命。由於動員機構的工作要求在平時和戰時有本質的不同,加強和充實動員機構是提高動員效率的必要手段。加強和豐富動員機制;
4.組織動員和使用國防動員資源,是指將壹切可以用於戰爭的人力、物力、財力定向聚集起來,準備平時的國防動員資源為戰爭進程服務;
5、檢查評估,是以實際需求為尺度,采用科學的手段和方法,對國防動員的質量和效果進行全面評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國家為防範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裝顛覆和分裂、維護國家主權、統壹、領土完整、安全和發展利益而進行的軍事活動以及與軍事有關的政治、經濟、外交、科學技術、教育活動。第十四條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行使下列職權:
編制有關國防建設的發展規劃和計劃;
(二)制定國防建設的有關政策和行政法規;
(三)領導和管理國防科研生產;
管理國防經費和國防資產;
(五)領導和管理國民經濟動員以及人民防空和國防交通的建設和組織工作;
領導和管理擁軍優屬工作和退役軍人保障工作;
(七)同中央軍事委員會(軍委)* *領導民兵建設、征兵工作,管理邊防、海防、空防等重大安全領域;
法律規定的與國防建設有關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