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將向被申請人送達仲裁申請書副本、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
勞動仲裁自勞動仲裁委員會立案之日起45日內作出判決。案情復雜的,經勞動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長15天。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申請人再次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仲裁庭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勞動爭議案件。案情復雜需要延期審理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有些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先就該部分作出裁決。第三十六條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接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第四十二條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雙方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書送達前調解不成或者壹方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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