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校車經過的道路不符合安全條件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改善道路安全條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3.運載學生的校車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位置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誌燈。運載學生的校車應當按照考試確定的路線行駛,但遇交通管制、道路施工、自然災害、惡劣天氣條件或者發生影響道路交通的重大交通事故除外。4.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校車路線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堵塞時,交通警察應當指揮引導載有學生的校車優先通行。
5.學生上下車應在公交車站停車;沒有校車停靠站的路段可以停靠公共交通站臺。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設置校車停靠站的通知標誌和標牌,並劃定校車停靠站標線。6.校車在道路上停車時應當靠道路右側停車,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開啟停車標誌。校車停靠在同方向只有壹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時,後車應當停車等候,不得超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