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CBA並沒有為了自身利益而保護球員的商業利益。?CBA處罰林書豪的原因主要是因為林書豪在CBA比賽中非法穿著其他制造商的運動裝備。但是作為壹名球員,林書豪應該有權選擇自己的運動裝備。可以說,CBA的這壹規定完全忽視了球員最根本的權益。可以說,林書豪有權拒絕CBA的這壹罰款,因為這壹罰款完全是由莫須有的罪名所界定的。
第二,林書豪離開CBA使得CBA的規定失效。CBA的這壹規定可以說讓很多在CBA打球的國內球員感到非常難受。因為像郭這樣的明星球員也受到了CBA管理層的嚴厲處罰。然而,由於林書豪離開了CBA,這也使得CBA的罰款對林書豪沒有任何影響。事實上,從這壹點也可以看出,CBA的相關規定對壹些不在NBA打球的球員的約束力不夠。
第三,林書豪的未來發展與CBA無關。?雖然CBA對國內籃球運動員有很大的約束力,但對於像林書豪這樣的國際球員來說,在未來的發展過程中不會有根本性的限制。因為林書豪可以留在美國繼續發展他的籃球事業。CBA聯賽在美國的影響力可以說幾乎為零。在這種情況下,林書豪根本不會擔心CBA聯盟規定的罰款。
雖然CBA的罰款規定保護了贊助商的權益,但也犧牲了CBA的信譽。因為CBA不會把球員的利益放在最重要的位置,壹旦這種情況繼續發生,很可能會引起球員的大規模不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