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虛假信息騙取貸款罪,是指在金融領域利用虛假信息和證明,騙取貸款、擔保、承兌、信用卡等金融服務的行為,屬於金融犯罪。立案標準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壹是被告必須具有明顯的詐騙故意。具體而言,被告在使用虛假材料和證明騙取金融服務時需要明確其行為的不公平性,而不是出於合法原因使用虛假材料,例如避稅或規避法律限制。其次,被告使用的虛假資料和證明必須足以騙取金融機構。這就需要審查案件材料中金融機構的證言、文件和材料,判斷被告人使用的虛假材料是否足以欺騙金融機構,從而達到非法獲利的目的。需要指出的是,立案標準不是壹成不變的,具體判斷需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和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分析。
如果被告人只提供了與真實情況不符的信息,但沒有獲得貸款等金融服務,是否構成虛假信息騙取貸款罪?從法律上講,即使被告只提供了虛假信息,但沒有獲得任何金融服務,也可能構成虛假信息騙貸罪。因為這種行為已經涉嫌欺騙金融機構,實踐中確實存在這樣的案例。應由公安機關調查判斷。
利用虛假信息騙取貸款罪是涉及金融領域的犯罪行為,需要具有明顯的欺詐意圖,並使用能夠欺騙金融機構的虛假材料。立案標準不是壹成不變的,需要根據具體案情具體分析。即使沒有任何金融服務,提供虛假材料也可能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虛假材料騙取貸款、票據貼現、擔保、承兌、信用卡或者其他金融服務,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