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房屋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支付約定的租金,並在租賃關系終止時將房屋原封不動返還出租人的協議。租賃合同的期限由當事人協議確定,最長期限為二十年。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
法律依據
第二百壹十二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壹十三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維修等條款。第二百壹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壹十六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二百壹十七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二百壹十八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二百三十三條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即使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租賃物質量不合格。
第二百三十四條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房屋。第二百四十六條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