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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文件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
它沒有法律效力,因為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文件屬於行政法規,可以由具體的行政和業務單位執行,而不是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第壹款明確規定,國務院作為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因此,制定行政法規是憲法賦予國務院的重要職權,也是國務院推進改革開放、組織經濟建設、實現國家管理職能的重要手段。

而且黨內文件政策不是法律,不符合普遍性原則。沒有指導當事人訴訟運作的《當事人訴訟法》,司法機關也不受理。

政府文件壹般是指除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公民和組織制定發布的規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它沒有法律效力,但具有普遍約束力。

擴展數據:

法律效力可分為規範性法律文件和非規範性法律文件。

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稱為狹義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有效或適用範圍,即法律對誰、什麽、在哪裏和何時具有約束力。本章所指的法律效力是狹義的法律效力。

非規範性法律文書的效力是指判決、裁定、逮捕令和許可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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