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後主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了特別嚴重的後果,可以減輕處罰。但是搶劫和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應該嚴格減少。
《共同犯罪量刑指導意見》第八條:對於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能夠彌補損害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和主動性等因素,基準刑可以減少30%以下;其中,搶劫和其他嚴重危害社會安全的犯罪應受到嚴格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