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與超市工作人員協商,要求賠償損失。2.向消保委反饋情況,要求超市賠償損失。如果超市的行為涉及欺詐,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數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數額在500元以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也就是說,對以欺詐手段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實行“退壹賠三、最低賠償限額500元”的懲罰性賠償制度。但是,如果超市只是錯誤定價,它將不會獲得額外的賠償。但是彌補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是消費者而為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壹條等法律法規要求經營者賠償,並有權要求獲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