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1990)通過並實施以來,著作權法經歷了三次修訂,即2001、2010和2020年。詳情如下:
2006年9月7日NPC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06年10月27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第壹次修正;
2.根據2010年2月26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進行第二次修改;
3.根據2020年6月11日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進行第三次修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六十七條本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條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無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第五十九條本法規定的著作權人、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過本法規定的保護期的,依照本法保護。本法施行前發生的侵權或者違約行為,按照侵權或者違約行為發生時的有關規定和政策處理。第壹條為了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的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無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根據其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 * *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未同中國簽訂協議或者未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和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發表,或者同時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發表,受本法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