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七十五條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是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立即報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移送案件通知書,在24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並告知發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範圍而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後辦理手續並移交主管部門。對於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的事項,接到報案時能夠當場判斷的,應當立即口頭告知拐騙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向其他主管機關報案。對重復舉報、正在辦理或已辦結的案件,應當向綁架者、報案人、控告人和舉報人作出說明,並停止登記,除非有新的事實或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壹十二條* * *失主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兩年內,權利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請求受讓人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有資質的經營者購買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支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費用後,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