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知識:
《招標投標法》中的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投標人資格審查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審標準、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國家對招標項目的技術和標準有規定的,招標人應當按照其規定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相應要求。
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並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並確定工期,並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二十條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者、供應商或者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壹條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
第二十二條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招標信息。
招標人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
第二十三條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修改是招標文件不可分割的壹部分。
第二十四條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