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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騷擾電話的標準
法律分析:目前我國刑法沒有規定電話騷擾罪,因此沒有該罪的立案標準。對於電話騷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司法工作人員在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時,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5)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