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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NPC和CPPCC修改了哪些法律?
NPC和CPPCC修訂的法律是《勞動合同法》和《刑事訴訟法》。

主要內容有:

壹、決定修訂草案第五條規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權利。有的代表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壹意見。

2.決定修訂草案第十八條規定,應當排除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詞證據,還規定了排除違反法律規定收集的物證、書證的條件。有的代表提出,對違法收集的物證、書證,可以補正或者不當說明。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這種情況可以限於收集物證、書證時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形。建議將上述相關規定修改為:“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糾正或者給予合理說明;不能補正或者不能給出合理解釋的,應當排除該證據。”

三。決定修訂草案第四十七條規定了人身檢查的調查措施。有代表建議將“采集指紋信息、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改為“提取指紋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壹意見。

四。修改決定草案第九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可以訊問被告人。壹些代表建議將“可以”改為“應該”訊問被告。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壹意見。

動詞 (verb的縮寫)將決定草案第壹百零八條修改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真誠悔罪,通過賠償被害人損失或者賠禮道歉取得被害人諒解的,雙方可以達成和解。有代表建議,應明確在公訴案件中,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均可和解。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上述規定修改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取得被害人諒解的。,且被害人自願和解,雙方均可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