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的征稅範圍包括:1。土地增值稅僅對“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征稅,不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征稅。2.土地增值稅不僅對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征稅,還對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的產權轉讓征稅。3.土地增值稅只對房地產的“有償轉讓”征收,對通過“繼承和贈與”方式無償轉讓的房地產不征收土地增值稅。4.投資房地產的合營企業以固定價格或作為合營條件投資土地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其中,如果投資合資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或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合資,則暫不能免稅。5.房地產的交換因房地產的轉讓而屬於土地增值稅的征稅範圍。但是,個人之間交換自有住宅房屋,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後,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稅。6、合作建房,對於壹方出土地,另壹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建成後房屋按比例自用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但轉讓完成後,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法律客觀性:
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指引第四十條稅務代理機構應當根據稅收法規,審核清算項目的收入總額,扣除項目金額,確認其增值額和適用稅率,正確計算應納稅額。審計程序通常包括:(1)審計清算項目的總收入是否符合稅收規定以及計算是否正確。(二)審查清算項目的扣除額和增值額是否符合稅收規定,計算是否正確。1.如果企業有多個開發項目,檢查收入和扣除的項目金額是否屬於同壹項目;2.如果同壹項目中既有普通住宅又有非普通住宅,檢查收入金額和項目扣除金額是否分開核算;3 .對於同壹清算項目,免稅壹段時間、納稅壹段時間的,要特別註意收入的實現時間和扣除項目的比例。(三)審查增值額與扣除項目的比例計算是否正確,確認土地增值稅適用稅率。(四)審核確認清算項目當期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及應繳納或退還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