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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07條與第110條的區別
第壹百零七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申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第壹百壹十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檢舉、控告、控告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及時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

因此,兩篇文章的區別在於它們的來源不同。

擴展數據:

《刑事訴訟法》第107條解讀: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按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對與訴訟有關的當事人和其他參與人進行見證的,聽取當事人相關訴訟請求的程序稱為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第110條解讀:訴訟和仲裁是解決糾紛的兩種法定途徑。為了確保訴訟和仲裁的順利開展,國家有壹系列訴訟和仲裁法律法規來確保訴訟和仲裁的運作,這些法律法規也規範了司法工作人員的行為,維護了司法的尊嚴和正義。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