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行為的直接受害者對案件事實的陳述。中國、蘇聯等國家已將被害人陳述列為刑事訴訟中的獨立證據。聯邦德國、法國、日本、英國和美國將受害者的陳述視為證人證詞,對兩者不加區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詢問被害人適用詢問證人的規定。但被害人的訴訟地位不同於證人。在自訴案件中,被害人是自訴人,享有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在公訴案件中,被害人還享有證人所沒有的壹些權利,如向被告人提問、經審判長允許參加法庭辯論等。被害人受到犯罪行為的直接侵害,往往對犯罪行為有更多的了解。他們的陳述在揭露罪行、找到罪犯和確定案件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被害人與案件有密切利害關系,可能因個人怨恨而誇大事實;也有可能由於犯罪行為的突然侵犯,精神高度緊張和興奮,出現理解和記憶錯誤。因此,受害者的陳述不壹定與事實完全相同。與其他證據壹樣,需要仔細審查和核實後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受害人應當對其故意不實陳述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以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糾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不能給出合理解釋的,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對被害人陳述的審查認定參照本節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