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員,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核實,詢問核實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以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核實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和傳喚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羈押犯罪嫌疑人。傳喚、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公安局不能隨意查別人的信息,案件除外。公安局拘留的最長時間不超過24小時,否則公安局將涉嫌違法。公安局也有權進行民事賠償和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十壹條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和500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派出所決定。
第八十三條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核實違反治安管理的人,詢問、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以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核實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地點及時通知被傳喚人的家屬。